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2浏览次数:1058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科〔201718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重点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

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316


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不断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更好服务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福建省高校建设,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省级重要科技平台之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 号),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重点(工程)实验室同属于省级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是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科技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厅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室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的相关措施。

第七条 依托高校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和验收申请,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实验室提供经费、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

(四)负责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协助做好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校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围绕引领未来发展、支撑我省产业升级的关键研究领域,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验收。

第九条申请立项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高校研究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位清晰,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特色明显。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二)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拥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研究团队;有一定比例的科研流动人员。

(三)科研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近三年来,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横向项目10项以上;研究团队的科研到校横纵项经费不低于500万元;获得一批科技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四技服务)。

(四)具备从事开展科学研究的实验设施设备。研究场所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依托高校承诺在建设期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实验室运行经费。

(五)实验室建设列入高校事业发展规划,依托学科应为高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

(六)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开放交流和共享服务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要求,按规定填写并向省教育厅报送《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以依托高校名义向省教育厅行文申请。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下达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二条 依托高校编制《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严格按照《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申请验收,报送《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原则上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民办高校放宽至61周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报告、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9人,其中依托高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高校人员担任。1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学术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原则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学术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依托高校聘用的全职人员,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注重吸收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作为实验室的流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围绕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开展协同创新,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的同时,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办法的规定,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营造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依托高校于每年330日前将实验室年度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报告情况,适时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主要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予以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我省高校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都应参加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工作按照《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高校),Fujian Province University”

第二十九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周期为3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并分不同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发布)。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包括:制订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等。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七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周期内实验室年度报告和3年工作总结。3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高校公示,其中列举的成果必须在评估周期内获得,各项数据应与年度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八条实验室应保证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

第九条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省教育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高校。

第十一条依托高校应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表》(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照当年评估方案,分初评、现场考察等两个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三条初评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省教育厅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遴选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评分。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5%和后15%的实验室须现场考察。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抽取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状况,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果,检查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每个现场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于考察前通知参评实验室依托高校,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条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10分钟,答辩5分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四技服务);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按照初评分占60%、现场考察分占4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20%,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期内如实验室承担的项目获国家级奖的直接评为优秀。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予以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我省高校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整改或评估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承担实验室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


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320日印发




版权所有 © 2020 福建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科学技术处(350117)     旧版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