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26浏览次数:2337

福建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的发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合同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福建师范大学科学技术为标的签订的科学技术合同,包括横向科技合同和纵向科技合同。

第三条  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技处。

第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订立、履行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和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签订横向科技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技术合同的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约定,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负责,重大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及学院可参与洽谈协商,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八条  技术合同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自拟合同文本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

2.甲乙双方的主体资质;

3. 技术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4.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风险责任的承担;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8.验收标准和方法;

9.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0.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 甲乙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九条 技术合同经双方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二)、合同书,由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对本合同中校方承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完成时间以及责任风险等内容进行初审,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院(系)章,并于签订日前5天将合同稿报科技处复审。

第十条 一般横向科技合同经科技处审查后由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福建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的标的额超过100 万元(含100 万元),或具有重大责任、风险的,学校有资金、人员投入的,其合同文本必须请学校法律顾问审阅,科技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办理签订手续。纵向科技合同由科技处办理并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盖福建师范大学校章和校长签字章。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叁份交科技处编号存档,作为技术合同认定和立项之用。

第十二条  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系)、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凡无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签章和福建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技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院(系)进行协调,有关协调纪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十四条  科技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技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科技处会同有关专家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技合同时注明。

第十七条 科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我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我方联系人应及时向校长委托代理人及科技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信函件,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经过院(系)、科研机构签章后报科研处审核、签章、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应由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到科技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合作诸方一律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交科技处认定、签章、登记、存档。

第二十条  科技合同依法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合同文本的登记手续,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立项并核发科技项目经费本。横向科技经费依据"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科技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科技处备案,以便汇总结题项目数和归档。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科技处和院(系)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二十二条  未能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科技处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技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承担技术合同的我校科研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及时上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和学校科技处,并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定终止合同协议,以防扩大损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课题负责人和违约二级单位承担。在履行科技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项目执行、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  执行本校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均属福建师范大学(“本校任务”一词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校的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包括退休、离休、已调离学校的人员)未经本校允许不得私自泄露、利用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坏学校声誉的,科技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报请学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24年内不准申报纵向课题;

2.24年内不准申报科技奖励;

3.至少推迟1年职称评定资格;

4.停聘原职务;  

5.行政处分;

6.经济处罚。

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可以开除其公职;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要依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违约、罚款。

  2.以无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导致学校对外承担义务的。
  3.不通过学校科技处,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技术合同示范文本.rar

    附件二:福建师范大学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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