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教〔2018〕4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精神,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25日
福建省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和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安排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经费、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国家级和省级平台合作开放资金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 建立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才办(简称“六部门”)等单位参与,负责研究和部署我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筹集和安排;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经费预算;
(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联合六部门牵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通知;
(二)牵头召开六部门联席会议,对各部门按归口管理推荐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经费、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和平台合作开放资金配套经费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
(三)负责设置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并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和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补助;
(二)对已建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促进开放发展的经费补助。
前款第一项的补助标准如下:
(1)第一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2016-2020年连续5年,每年补助100万元;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连续5年,每年补助50万元;
(2)第二类: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补助50万元;
(3)第三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补助30万元。
前款第一项申请程序:平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附上批准文件和通过国家评估的文件(处于建设期内的无需提供),其中第一类设立首席科学家的,附上聘书、首席科学家简历及首席科学家在平台的工作简介及绩效,报平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由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联席会议统一审定批准。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的配套经费申请,由平台依托单位提出,附上一年度开放资金项目的征集通知、立项文件和经财务盖章确认的实际支出情况等材料,根据合作开放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50%补助。平台推荐部门负责受理并报联席会议统一审定。
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需公司成立满一年后,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并附上该公司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近一年的运行情况、平台批准文件等,按注册公司资本金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牵头六部门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平台依托单位统筹使用,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