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基〔2023〕7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规定和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组织管理要求,现将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总体要求
1. 科技基础资源调查是指面向科学目标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的对自然本底数据和材料的获取、对已有数据和材料的整理与编研等科技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系统性等特征;主要目标是产出权威系统的科学数据、调查报告、科技资料、图集图件等基础性成果,并实现开放共享,以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国家宏观决策等;重点支持内容聚焦于典型、重点和特色主题,查漏补缺,区别于行业业务工作。
2.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工作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数不超过5个。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本单位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作为课题负责人之一。
3. 每个指南支持方向原则上立项支持1个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5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执行年限。本批项目拟安排专项经费总额约1.2亿元。
4. 按照发挥资源配置最大效益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相关条件,鼓励资源调查区域所在和邻近地区优势单位承担或联合承担相关任务。
5. 为更好地向科技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组织时应注意加强与国家主体科技计划以及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的衔接,具有详细明确的数据、资料汇交和共享计划,项目完成后所有数据要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开放共享。
6. 项目申报书应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提交。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7. 所有申报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推荐后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各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资质和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提交。原则上在同一指南方向下,一个主管部门限推荐1个项目。
二、申报资质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中央级科研院所或部属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
3.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其他研究人员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专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
4.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5. 以下人员或单位不能参与申报项目(课题):(1)参与本年度指南评议及指南编制的专家;(2)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三、形式审查和评审流程
1. 本专项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2. 项目申报截止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受理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后,合并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
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2023年5月22日8:00至2023年6月19日17:00。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材料报送。请各推荐部门于2023年6月23日17: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以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3号,邮编:100038)。申报书、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3. 受理单位和咨询。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和咨询。
联系人:李笑寒、王祎(形式审查负责人)
电 话:010-58881117、010-58881162
附件: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2023年度指南支持方向
科技部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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